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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廳長礦腐路 違規操作探礦權轉讓獲利



國土廳長礦腐路

作者:《財經》記者 李恩樹



在野蠻迅猛的中國礦業發展改革史中,礦產常與權力、腐敗、暴富等字眼關聯在一起。



礦業主管部門握有巨大的行政支配權,掌管著稀缺資源和政策產品,既可以對礦山企業或礦產品價格進行行政幹預、準入限制和直接管制,也可以通過稅收減免、低息貸款、進出口許可證等形式對礦業市場間接幹預,因此,資源市場在客觀上存在大量的權力尋租空間。



礦產資源大省雲南自然並不例外。雲南以稀有金屬資源聞名,都龍錫礦、蘭坪鉛鋅礦、麻栗坡鎢礦、東川博卡金礦等富礦馳名中外。



2013年至2014年,國傢審計署對雲南、山西、內蒙古、重慶等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2448宗礦業權出讓交易及資金征管情況進行審計。在審計數目上,雲南位列第三。



2015年2月6日審計結果出爐,自2004年以來,被審計的2448宗礦業權中,累計有806宗礦業權在出讓和交易中存在違法違規事項,占比接近所審計礦業權數目的三分之一,雲南占66宗。



在雲南礦產資源並購整合大潮中,權力的身影閃爍其中。



十八大後雲南落馬的重量級官員名單中,與地礦領域保持千絲萬縷關系的不在少數,或因地礦腐敗落馬,或強行行政幹預,抑或直接插手分羹礦產利益。雲南省委原書記白恩培、昆明市委原書記張田欣、雲南省原副省長沈培平、國土資源廳原廳長林耘、文山州原副州長錢磊、玉溪市原市長雷毅等諸多官員都或多或少地插手礦企改制,甚至直接參與利益分配。



權力和利益在礦管灰域交織成一張政商網絡,權力變現中,不少國有大礦被賤賣,國有資產流失。



從中可見,中國市場化資源配置機制尚不健全,行政權力在資源市場中欠缺約束,資源開采的審批權部分淪為“權力之手”的“尋租”工具,這些印跡在雲南地礦腐敗系列案中表露無遺。



——編者

成也地礦,土信貸高雄大寮土信貸敗也地礦。

這八個字正是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林耘的半生寫照。

57歲的福建莆田人林耘因在礦管領域能理善治,坐上雲南省國土資源廳一把手交椅。但僅滿半年便落於馬下,事發正是源於雲南地礦領域腐敗系列案件爆發。

2014年8月5日,林耘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執行逮捕。2015年2月17日,林案被紅河州檢察院提起公訴,7月23日,林耘因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法院判處17年有期徒刑,並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林耘未上訴。

法院認定,林耘共受賄近2200萬元人民幣、80萬港元和7萬美元的現金和財物。在其17項受賄事項中,有12項之多涉及礦產資源領域的請托。涉及濫用職權的兩個犯罪事項,也與雲南當地礦產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轉讓有直接關系。

林耘主管或直接管理國土資源工作這段時間,與中國實行全國范圍內的礦產資源整合並購時間高度重合。改革背景下,地方礦產利益被重新洗牌,帶來很大權力尋租空間,林耘也借此與諸多礦企高管產生利益來往。

礦業整合背景

林耘與礦結緣始於其2006年就任文山州政府副州長時,從工作履歷來看,正是這一工作變動使其得以分管國土資源工作,之後林耘開始頻繁與礦企接觸。

文山州地礦資源豐富,由於礦種多、儲量大、品種較齊全,被譽為“有色金屬王國中的王國”。

文山州下轄的麻栗坡縣雖是國傢級貧困縣,但錫、鎢等礦產讓這裡成為資本聚焦之地。在政府不斷進行礦產資源整合後,到2012年底,該縣探獲鎢礦資源儲量53萬噸,達到特大型規模,單體礦山儲量躍居全國第二,鎢礦品質及儲量系中國罕見。

與許多資源型區域發展軌跡相同,因利益巨大但制度缺位,麻栗坡縣鎢礦早年也被許多礦企“野蠻占領”、“無序采挖”,大量“私礦”應運而生,不但產能低下,對麻栗坡縣的生態環境也造成極大破壞。

因探礦、采礦權轉讓價長期低微,自2000年至2005年,麻栗坡全縣167平方公裡礦區的礦權,被當地企業及外省投資人瓜分一空。共有17傢企業總計獲得23項礦權,其中探礦權12項,采礦權11項(詳情參見《財經》2008年第10期“麻栗坡礦爭”)。

為解決這些問題,圍繞麻栗坡鎢礦改制的聲音此起彼伏,政府也嘗試付諸一定行動——由“一洞一證”變為“一片一證”,但這並未解決根本問題。

圍繞礦權的爭鬥逐漸升級,不但私挖濫采的情況在加劇,外來礦企和地方村民沖突也時有發生,甚至還出現過村民鬧事被擊斃的事件。

2006年6月,麻栗坡縣政府一紙通知勒令所有礦企停產。當年底,各礦產公司在等待復產時,國務院下發《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的意見》,這啟動瞭全國礦產資源整頓的大幕。對於麻栗坡縣政府來說,礦產資源整合也意味著一個解決“全民開礦”頑疾、實現經濟騰飛的機會。

這期間,紫金礦業、江西鎢業、雲南銅業等國內大型礦業集團頻繁接觸麻栗坡縣政府,透露整合意向。

2007年1月,麻栗坡縣政府向國內25傢大型礦企發出整合該縣礦產資源的邀請書。隨後,雲南錫業、紫金礦業、江西鎢業、雲南銅業、湖南有色等八傢企業提交瞭整合方案。經公開招標,確定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麻栗坡縣鎢礦資源整合的唯一主體。

紫金礦業(HK:2899;SH:601899)先後在香港、上海兩地上市,公司前身是成立於1986年的福建省國有獨資企業——上杭縣礦產公司。歷經近30年的發展,紫金礦業迅猛崛起。據其官網介紹,紫金礦業目前形成瞭以金為主,銅、鉛鋅、鎢、鐵等基本金屬並舉的產品格局,目前在國內20多個省份和澳大利亞、塔吉克斯坦等多個國傢有投資項目,是中國最大的黃金生產企業之一,是中國控制金屬礦產資源最多的企業之一。

2007年2月,在協議簽訂後數日,註冊資金1億元的文山麻栗坡紫金鎢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紫金鎢業)宣告成立,縣政府以礦產資源作價占股51%,紫金礦業以全資子公司紫金礦業集團西南有限公司出資占股49%。當年11月,紫金礦業大舉增資,合資公司註冊資金增至10億元,紫金礦業持股85%,縣政府及當地一傢礦業公司分持10%、5%的股份。

此次整合共波及礦區3個鄉鎮11個村委會112個村民小組近2萬人,涉及原有礦權人17傢,外地投資者達到瞭上百傢,以及由當地村民私挖的難以數計的礦洞,涉及礦區面積130平方公裡左右。

重新洗牌下,上百傢礦權人以及地方村民利益需要深度調和,整合之難可以想象。整合改制中的諸多行政手續和許可事項也為權力帶來瞭極大尋租空間。

權力幹預

麻栗坡縣鎢礦系地方國有企業,其名下的南秧田鎢礦是國傢出資勘查並已探明的礦產地。

2007年9月16日,紫金鎢業與麻栗坡縣鎢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麻栗坡鎢業)就南秧田鎢礦采礦權及相關資產簽訂轉讓合同。

合同約定,資產對賬交接完成後,南秧田鎢礦采礦權的一切轉讓變更登記手續由紫金鎢業負責辦理。

麻栗坡鎢業系麻栗坡縣鎢礦於2000年2月改制時所創,當時,麻栗坡榮治公司與文山藍天礦業公司參與改制,改制後兩公司與鎢礦職工持股會共同組建麻栗坡鎢業。

在2000年的改制中,各方均未明晰礦業權之一的采礦權價款。這一問題,一直延續至紫金礦業介入時仍未解決。於是,轉讓後的采礦權價款由誰繳納,成為紫金鎢業和麻栗坡鎢業整合協商時的最大分歧。

“協商中比較艱難的問題是該礦系因國傢出資探明礦產地形成的采礦權價款問題,按規定此價款應當由麻栗坡鎢業繳納,但該公司明確不願意承擔。”時任紫金鎢業董事長李曉明稱。

知情人士稱,雙方最後商定采礦權價款由紫金鎢業負責繳納,但由於簽訂合同的時間緊迫,該條款未在合同中明確。

2008年7月24日,紫金鎢業向雲南省國土資源廳提出南秧田鎢礦采礦權的轉讓申請。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的通知》及雲南省《礦業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作為國傢出資探明礦產地的南秧田鎢礦,其采礦權轉讓應當由礦業權評估機構先對政府出資部分的礦業權價值進行評估,結果得到確認並繳納價款後方可轉讓,未提交價款繳納完結文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礦業權轉讓申請。

這意味著,未繳采礦權價款之前,采礦權無法進行轉讓。

為避開繳納采礦權價款的問題,李曉明先後找過時任雲南省國土資源廳礦管處處長蔣錚、儲量處處長耿弘等人,但這些中層領導均表示無權解決該問題。

最終,李曉明找到時任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分管全省礦產資源礦政管理工作的林耘,事情出現轉機。

紫金鎢業提出采礦權轉讓申請的兩個月後,2008年9月,李曉明到省國土資源廳林耘的辦公室,請其幫忙協調辦理南秧田鎢礦采礦權轉讓審批的事宜,並當場送其現金30萬元。

林耘答應幫忙後,先找耿弘咨詢瞭礦業權轉讓價款處置的相關政策,又召集耿弘和時任礦管處處長鄒忠、交易中心主任段光耀一起開會商量討論。耿弘在會上提出南秧田鎢礦屬於國傢出資探明地,按規定需要繳納采礦權價款後才能辦理轉讓。

林耘讓大傢想想是否有變通處理的辦法,耿弘又提出可以借資源整合的理由先把采礦權轉讓變更,價款以後再說。在其他人均表示同意的情況下,林最後簽字審批同意瞭南秧田鎢礦采礦權的轉讓。

後經耿弘、鄒忠等人會簽同意並上報林耘審核批準,紫金鎢業於2009年4月29日取得南秧田鎢礦采礦權。

實際上,紫金礦業介入整合並購伊始,就曾與時任文山州副州長的林耘結識。

2007年上半年,紫金礦業介入麻栗坡縣鎢礦進行整合並購時,為瞭讓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林耘提供幫助,時任紫金礦業副董事長羅映南到林耘辦公室,送給林現金30萬元。

之後,紫金礦業個別高管與林耘頻繁接觸,這種合作一直延續到林調任雲南省國土資源廳。

為瞭讓林耘在麻銀行房貸利率一覽表信貸年息去哪裡汽車貸款信貸年息栗坡鎢礦並購及采礦權轉讓事宜上繼續提供幫助,在2007年1月至2009年4月期間,李曉明在林耘的文山州政府辦公室、雲南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等地,先後三次送給林耘現金2萬元、20萬元、30萬元,並送給林耘一根重98克的金條。

根據雲南省國土資源廳於2014年12月12日對南秧田鎢礦采礦權作出的評估報告,12月30日,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並確定南秧田鎢礦采礦權價款為4158.81萬元。

因林耘受賄並濫用職權的行為,使得涉案企業在當時躲掉瞭這筆采礦權轉讓款。

違規操作探礦權轉讓

調任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開始分管全省礦產資源礦政管理工作後,林耘繼續在地礦領域施展影響,所不同的是,其影響力由文山州擴至全省。

2008年6月,玉溪一達工貿有限公司以150萬元的價格將玉溪華寧縣母姑得鉛鋅礦探礦權轉讓給國有企業雲南泰興礦業有限公司(下稱泰興公司)。

2008年8月21日,泰興公司又與民企玉溪華達礦業有限公司(下稱華達公司)簽訂母姑得鉛鋅礦探礦權轉讓合同,以1700萬元的價格將母姑得鉛鋅礦和白沙溝鉛鋅礦探礦權轉讓給華達公司。

後由華達公司於2009年4月向雲南省國土資源廳提出該探礦權的轉讓申請。

根據《雲南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的通知》的規定,探礦權再次轉讓,持勘查許可證工作須滿兩年,且國有企事業單位申請轉讓探礦權,應征得主管部門的同意,通過評估和招標、拍賣、掛牌程序進行轉讓。

探礦權出讓方泰興公司為國企,持有該探礦權證未滿兩年,按照上述規定,並不能進行探礦權轉讓。

為此,華達公司股東羅明輝找到林耘,請求在該探礦權轉讓審批手續上給予幫助。

華達公司提出轉讓申請時,林耘找到鄒忠,讓他收到母姑得鉛鋅礦的探礦權轉讓報件時盡快審查、抓緊辦理。鄒收到報件後,便迅速將該事項交待給時任礦管處副處長何祥昆和具體經辦人周海。

2009年6月,何祥昆將泰興公司轉讓母姑得鉛鋅礦探礦權的報件分給工作人員周海審查,同時鄒忠也告訴周海此報件是林耘催辦,讓其抓緊辦理。

周海審查後發現該報件存在諸多問題,如泰興公司是國企,且持勘查許可證的時間未滿兩年等。

周海、何祥昆將問題向林耘作瞭匯報,林當場指示用變通的辦法盡快辦理。

知情人稱,此後,周海根據鄒忠的安排,提出泰興公司系非國有企業及持有探礦權證已滿兩年的虛假審查意見,經相關部門會簽同意後,報林耘審核批準,將母姑得鉛鋅礦探礦權違規轉至華達公司名下。

但該探礦權能否轉讓一直存有爭議,據林耘的辯護人、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薛起堂介紹,《雲南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第15條列明瞭探礦權轉讓的條件,其中之一為“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產資源”。泰興公司轉讓母姑得鉛鋅礦探礦權時,發現勘查作業區內有進一步勘查的礦產資源,這可以通過2009年的《探礦權轉讓申請審批表》佐證,其中明確提到“勘查報告顯示發現瞭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說明持勘查許可證工作不需要滿兩年也可以轉讓,所以林耘並未要求下屬違規辦理,僅告知“盡快辦理”,林耘不應負主要責任。

事後來看,林耘在違規審批轉讓探礦權等事件中,司法機關並未認定其收受任何財物及好處,據知情人士透露,該事件並非林所主導,系其他在雲南具有能量的官員所授意。

助力礦企突破層層審批

華達公司在獲得華寧縣母姑得鉛鋅礦探礦權後,於2010年5月11日向雲南省國土資源廳提交母姑得及白沙溝鉛鋅礦變更勘查礦種為磷礦的請示。

雲南省玉溪市華寧縣擁有豐富的礦產資源,尤以磷礦為重,現已探明的磷礦儲量在4.38億噸以上,平均品位24.2%。

2007年初,華寧縣政府出資對全縣磷礦初步勘查完畢後,根據礦產資源整合的相關政策,於2008年9月將全縣的磷礦資源有償配置給雲天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雲天化集團),並簽訂磷礦資源合作開發協議,將華寧縣大樹村磷礦資源優先配置給雲天化集團進行整合。

由於大樹村礦區的部分地理經緯度坐標與母姑得礦區重合,華寧縣國土資源局為避免出現磷礦探礦權爭議和糾紛,於2010年向省國土資源廳遞交《華寧縣人民政府關於暫緩華寧縣母姑得磷礦詳查報告評審的函》等文件。

上述文件是華寧縣國土資源局在接到省國土資源廳通知參加母姑得磷礦詳查報告評審會議後提交,評審會因此暫停一周多。

之後,林耘打電話給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儲量評審中心詢問評審情況,並指示時任儲量評審中心副主任白平與華寧縣方面協調,盡快完成評審程序。

在白平的協調下,省廳於2010年12月16日繼續召開評審會,會上,華寧縣國土部門再次表達瞭不同意變更礦種探礦權的意見,但會議還是原則上通過瞭母姑得磷礦詳查報告。

華達公司於2011年5月又提出將該探礦權勘查礦種變更為磷礦詳查的申請。

實際上,2011年度雲南省國土資源部門年度礦業權出讓計劃中並沒有母姑得磷礦探礦權(詳查)的出讓計劃。

華達公司利用林耘進行幹預。華達公司股東羅明輝、姚偉找到林耘,請求在辦理變更母姑得礦區勘查礦種為磷礦的審批手續方面給予幫助。於是在華達公司提出申請時,林耘讓鄒忠收到申請報件後盡快審查辦理。

經辦人羅文全審查報件後,發現其中存在諸多問題。

根據雲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護與合理開發磷礦資源的若幹意見》、《雲南省磷礦資源整合方案》及雲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組織實施雲南省磷礦資源整合方案的通知》的規定,雲南省在加強對磷礦資源合理開發、將磷礦資源配置給優勢企業的政策背景下,於2008年8月26日起已暫停磷礦探礦權的行政審批。

根據國傢相關規定,從事地質勘查詳查階段的礦產勘查工作,勘查單位必須具有乙級以上資質,而華達公司委托的勘查單位雲南玉溪泰源礦業有限公司隻具備丙級資質,其作為母姑得磷礦詳查的勘查單位,不符相關規定。

又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地質勘查單位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業務范圍規定》,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的通知》及《關於進一步規范探礦權采礦權管理的若幹規定》的規定,變更探礦權礦種須經省儲量評審機構專傢論證,應提交與項目所在地政府簽訂的行政合同,應提交市、縣國土資源局審查意見,委托的勘查單位應具備詳查資質。

綜合上述規定,羅文全發現該報件材料不全,缺少省儲量評審機構出具的專傢論證意見、華達公司與華寧縣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合同以及華寧縣、玉溪市國土局的審查意見等材料。

於是,羅文全向鄒忠匯報瞭報件中存在的問題,鄒忠也向林耘作瞭匯報,但林耘讓鄒想辦法盡快辦理。

羅按要求填完初審意見,鄒忠就直接進行瞭審批。

另一方面,省國土資源廳評審中心也於2011年11月2日正式出具評審意見書並進行瞭備案,而在之前的2011年7月29日,林耘已審批同意瞭母姑得鉛鋅礦探礦權勘查礦種變更為磷礦詳查。

在申請變更勘查礦種相關必備材料不齊全、勘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情況下,國土資源廳礦產開發管理處卻出具瞭材料齊全、勘查單位資質符合規定的初審意見,經林耘審核批準,並代表省國土資源廳與華達公司簽訂瞭《探礦權出讓合同》。

這使得華達公司可以突破層層審批困難,於2011年10月10日,僅支付6萬元出讓金便取得價值7272.5萬元的母姑得磷礦探礦權。

扣減華達公司前期投入的勘查費用約278萬元,造成國傢財產損失近7000萬元。

知情人士介紹,根據規定,鉛鋅礦屬於高風險礦,而磷礦屬於低風險礦,勘查礦種由高風險礦種變更為低風險礦種,原則上是不允許的;確系勘查過程中新發現的可以變更,但需進行評估,評估後的價款就是探礦權價款,礦權人必須補交,華達公司僅繳納6萬元出讓金,便取得母姑得磷礦幾千萬元的探礦權顯然不符合規定。

按照此種手法,林耘進行權力幹預的身影還出現在多傢礦企的行政審批之中,受賄金額也由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但隨著法槌落下,其權力變現的礦管之路戛然而止。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51025/1638235706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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